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弘扬与践行“明德弘毅、博学笃行”的校训,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yh86银河国际为署名单位申报课题、申请成果奖励、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全体教职员工、特聘教授、兼职人员、在册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指涉范围
第三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特聘教授、兼职人员、学生在从事学术活动时,应坚持尊重知识、科研诚信、锐意创新的学术风气,树立崇尚科学、求真务实、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及学术惯例,遵守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结论、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篡改、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实验结果,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引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或伪造文献资料;外文作品翻译改写为自己的研究内容,而不加注释的行为等。
(三)伪造、篡改、虚报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学术成果: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及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伪造或篡改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业绩以及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等。
(五)论文、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多个出版刊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等行为。
(六)由他人代写文章或为他人代写论文:在撰写学位论文、拟发表的学术论文等过程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等行为。
(七)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设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
(八)进行不当学术评价: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及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等,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损害学术公正等行为。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十)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十一)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六)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八)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六)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机构和调查程序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最高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下设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职员工、特聘教授、兼职人员和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工作小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工作小组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要求举报人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或者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也可视具体情况和情节严重程度,主动立项调查处理。
第十条 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遵循回避原则:
(一)本人为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
(二)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亲属或者师生关系(指导教师和班主任、辅导员必须遵循回避原则,一般任课教师可向调查组说明师生关系后,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存在合作关系;
(四)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接到举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成3-5人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对符合条件的举报材料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对准备正式受理进行调查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举报,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证据,可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可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二条 对决定正式进行调查的举报,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聘请5-7名相关学科的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调查组参与调查。被调查行为涉嫌违规违纪的,调查组应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当事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有必要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过程中,如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遵守相关保密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当事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进展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和理由以及调查结论等。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可听取调查组的汇报。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属于学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将处理意见及调查材料一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复审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存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者复审申请。
异议和复审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审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复审结论做出后,书面告知被举报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复审决定,当事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审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